什么是提存和留置?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遇到了提存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理解它们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提存和留置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它们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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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和留置都是法律上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想还钱或者交付东西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因为某些原因不能接受,这时债务人就可以把东西交给专门的提存机关,这样就算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因为自身原因拒绝接收货物,甲又不能一直留着货物,就可以把货物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消灭,标的物的风险就转移给债权人了。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却不支付修理费,这时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 总的来说,提存是在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的一种处理方式,而留置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障自己权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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