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指的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的事情,涉及到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这两个权利具体是怎么定义的。想知道它们各自包含哪些内容,有什么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啥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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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所有权,通俗来讲,就是对自己的财产拥有全面的掌控权。《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就是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比如你买了一辆汽车,你可以把车停在自己的车库,这就是占有。使用,是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例如用汽车来日常出行。收益,是通过财产获取经济利益,像把房子出租收取租金。处分,是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比如把汽车卖掉或者赠与他人。 使用权,则是不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但可以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它是基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比如你租了一套房子,虽然房子不是你的,但你在租赁期间内有使用房子的权利,这就是使用权。使用权通常是有一定限制和期限的,要受到所有权人的约束,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行使。 总之,所有权是一种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而使用权是一种相对受限的权利,主要侧重于对财产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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