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与留置合同有什么区别?


质押合同和留置合同都是在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合同形式,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简单来讲,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把自己的动产或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来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留置合同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质押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的,也就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合同是法定的,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占有的条件来看,质押合同中质物的占有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行为,也就是出质人主动把质物交给质权人。而留置合同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债权人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行使留置权。 在担保物的范围上,质押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而留置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在权利行使方式上,质押权的行使通常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只有在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