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中留置与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签订合同时,看到有留置和质押的条款,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我想知道在合同里,留置和质押在适用范围、成立条件、权利行使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弄明白这些对我签订合同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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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和质押都是合同中保障债权人权利的担保方式,但它们有明显区别。 从概念上看,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债务人不支付费用,债权人就可以留置相关动产。而质押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需要双方签订质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从占有方式来看,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是在正常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已经占有了。质押中质物的占有是为了设立质押而专门转移给债权人的。 在担保范围上,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质押的担保范围除了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不过,质押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范围。 在权利行使方面,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可以行使质权,没有类似留置权那样的宽限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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