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我打算委托他人帮我进行房屋买卖,并且准备去办理委托公证书。我想知道这个公证书办下来后,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呀?会不会过一段时间就失效了?主要就是想弄清楚这个有效期的具体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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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下,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的有效期有不同情况。 首先,公证书本身一般是永久有效的,但前提是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意味着只要没有能证明公证内容有误的证据出现,公证书就一直有效。 然而,如果委托书中明确约定了委托期限,那么公证书的有效期会受此影响 。比如委托书规定委托期限为半年,那么这份委托书的公证书在半年内有效,超过半年委托事项的效力就会有问题。这是因为委托行为有明确时间界限,公证书是对该委托行为的证明,自然也受其约束。 另外,当出现足以推翻公证内容的证据时,公证书就失效了。比如在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后,发现委托人并非房屋真正产权人,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公证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一旦有相关证据证明,公证书就不能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所以,在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时,要注意委托书的具体约定,同时也要保证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使用公证书时,如果对有效期有疑问,最好向公证机构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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