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病例在什么情况下能拿出来?
关于医疗事故病例什么时候能拿出来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如果需要病例,患者是可以要求医院提供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
另外,如果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相关病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本身就有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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