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新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通俗来讲,就是明知道是别人通过犯罪得到的财物或者这些财物产生的收益,还帮忙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用其他方法来掩饰、隐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了该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理解与适用最新解释时,要从多个方面把握。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财物的情况、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明知”。客观方面,要准确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同时,要依据最新解释中关于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规定来准确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