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有什么区别?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自愿不参与遗产分配。而继承权的丧失则是指继承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不能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从发生的时间来看,放弃继承权的时间是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继承权的丧失可能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一旦法定事由出现,继承人的继承权就会被依法剥夺。
从行为的性质来讲,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作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而继承权的丧失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对继承人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
从构成要件来看,放弃继承权不需要任何法定理由,只要继承人自愿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可。而继承权的丧失则需要满足法定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 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从法律后果方面,放弃继承权后,继承人不再参与遗产分配,但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继承权丧失后,继承人不仅丧失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且还可能会对其将来的继承权益产生影响。
总之,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生活中,需要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以正确处理继承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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