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驾车被撞死,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在探讨无照驾车被撞死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获得基本的赔偿,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商业三者险则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该条例并没有明确排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会依据交强险的公益性和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即便驾驶人是无照驾车,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部分通常还是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对于商业三者险,一般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会将无照驾驶列为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那么在无照驾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无照驾车被撞死,在交强险方面,保险公司大概率需要在责任限额内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之后可向致害人追偿;而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则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实际处理这类保险理赔纠纷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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