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以谁投资谁收益为例外呢?
我投资了一个项目,本以为能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获得回报,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现在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会有这种‘谁投资谁收益为例外’的情况,想知道在法律层面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这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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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和经济活动里,‘谁投资谁收益’是常见的原则,意思就是谁投入了资金、资源等,就应该享有对应的收益。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这个原则会作为例外处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会影响收益分配。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投资活动中出现显失公平的状况时,收益分配就可能不会完全按照投资来进行。比如,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投资收益分配明显不合理,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调整。 另外,《公司法》也对公司利润分配有规定。公司的收益分配要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即便股东有投资,在公司未满足这些法定程序时,也不能随意分配利润。而且,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候收益也不能简单按投资来分配。 还有合伙关系中,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里对收益分配有特别约定,就会优先按照约定执行,而非单纯遵循谁投资谁收益。比如有的合伙人虽然投资少,但付出了大量的劳务和管理工作,协议可能会约定给予其更多的收益分配。所以,综合这些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就出现了以谁投资谁收益为例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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