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质证、未采用且没说明原因的证据算新证据吗?
我有一些证据在之前的案件里,既没有经过质证,也没被法院采用,而且法院也没说明原因。我想了解下,像这样的证据在后续处理中能算新证据吗?主要是想搞清楚它的性质和后续能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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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要判断未质证、未采用且没说明原因的证据是否算新证据,需要先明确“新证据”的概念。所谓新证据,指的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因客观原因在原审庭审结束前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有严格的界定。证据是否能被认定为新证据,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上述新证据的标准,而不是看它在之前的程序中是否经过质证、采用以及有无说明不采用的原因。 若该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新发现的,即便在之前的审理中未被质证、采用且没说明原因,也可能被认定为新证据。例如,原本证人因出国无法出庭作证,原审结束后证人回国并愿意作证,此时证人证言就可能作为新证据。 相反,如果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存在,并且当事人有能力提供却未提供,那么通常不能认定为新证据。比如当事人自己持有一份合同,但在原审时未提交,这一般不能当作新证据。 所以,未质证、未采用且没说明原因的证据,不一定就是新证据。判断的核心在于其是否符合新证据的法定条件。如果在后续诉讼中涉及新证据的认定问题,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证明该证据符合新证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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