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十天冷静期对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我和对方去申请了离婚,现在三十天冷静期过了,可对方却反悔不愿意离婚了。我还是坚决想离,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走什么程序才能实现离婚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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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对方不愿意离婚,而你仍坚持离婚时,是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这种方式来解决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协议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只要对方在冷静期内反悔或者冷静期届满后不配合领取离婚证,协议离婚就无法完成。 那么,诉讼离婚是怎么回事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你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法院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会根据你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有符合上述法定判离情形的证据,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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