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有用吗?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在正式办手续前我们签了离婚 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都做了约定。但现在我有点担心,不知道在正式离婚前这份协议有没有效力,会不会到时候不算数?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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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用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所附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离婚协议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之一。
然而,在离婚前,也就是还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离婚协议通常是不生效的。因为它是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的,如果最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这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但之后并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分割财产。
不过,离婚协议也并非完全没有作用。它可以反映出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曾经达成的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双方协商的基础。如果双方最终还是决定离婚,并且对之前协议的内容没有异议,那么可以直接依据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且,如果在后续的离婚诉讼中,这份协议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曾经就某些问题进行过协商和约定。
综 上所述,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并非毫无意义。它可以为双方的协商和后续的离婚程序提供一定的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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