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破坏军婚罪,指的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在判定是否构成此罪时,有效的证据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可以从书证方面寻找证据。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比如信件,若发现第三者与现役军人配偶之间有暧昧、表达爱意或者涉及到同居、结婚等相关内容的信件,这些信件就可以作为有力的书证。再如聊天记录,现在人们交流大多通过社交软件,其中的聊天内容若能体现出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像有类似长期保持亲密关系、有共同生活打算等表述,就可以作为书证使用。还有保证书、悔过书等,如果第三者或者现役军人配偶写下承认破坏军婚行为的相关书面材料,也属于书证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所以在收集书证时,尽量收集原件。 其次,物证也是重要的证据类型。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例如照片,如果拍摄到第三者与现役军人配偶有亲密的举动,如拥抱、亲吻等,或者拍摄到他们共同居住的场景,这些照片就属于物证。还有视频资料,像是监控视频记录到他们经常出入同一住所,有共同生活的迹象,也可以作为物证。另外,一些能够证明他们共同生活的物品,比如在第三者住处发现现役军人配偶的衣物等私人物品,也可作为物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等。 证人证言同样不可忽视。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比如邻居的证言,如果邻居能够证明第三者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经常有亲密的往来,那么邻居的证言就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同事的证言,如果同事知晓他们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也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视听资料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比如电话录音,如果在电话中第三者承认与现役军人配偶的不正当关系,或者有涉及破坏军婚的相关内容,这个电话录音就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视听资料的取得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在现代社会也越来越重要。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比如微信转账记录,如果能证明第三者与现役军人配偶之间有经济往来,且这种经济往来与他们的不正当关系相关,就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总之,要认定破坏军婚罪,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合法性,避免因为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而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