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我买了套房子,到了收房时间,可我感觉房子有些问题。我不太确定哪些情况我能正当拒绝收房,比如房子有小裂缝、配套设施没建好这种情况,能不能成为拒绝收房的理由呢?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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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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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拒绝收房是购房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合理合法地行使这一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 首先是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开发商在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要求购房者收房,购房者有权拒绝。这是因为未通过验收的房屋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无法保障购房者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其次是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包括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等主要结构部位出现问题。此外,如果房屋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如房屋漏水严重、墙体倾斜等,购房者也可以拒绝收房。因为这些问题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生活质量和房屋的使用价值。 再者是开发商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如果开发商未能提供这两书,购房者可以认为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从而拒绝收房。 另外,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过大也可成为拒绝收房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当面积误差过大时,可能会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成本和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因此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最后,配套设施不齐全也可能构成拒绝收房的理由。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小区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等,而在交房时这些配套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购房者的正常生活将受到影响,此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因为配套设施的完善是房屋正常使用的重要保障。总之,购房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拒绝收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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