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该怎么处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离婚债务的处理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以及清偿方式。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生产经营等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为了共同生活买房所欠的房贷,为孩子上学借的钱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一方在婚姻里用自己名字给家里买菜、交水电费等花销所负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足够清偿,那就用共同财产偿还,清偿后剩下的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个人债务,简单说就是只和一方有关,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另外,如果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只与夫妻一方有关,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