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由他人代签是否有效?

我有套房子要卖,因为有事没办法亲自签合同,就想让我朋友帮我代签房屋买卖合同。但我又担心这样签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到时候出问题。我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这种他人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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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代签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无法亲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这时可能会委托他人代签。那么,这种由他人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代签人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那么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就好比你给了朋友一个“合法的令牌”,让他代表你去做这件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代签人是在你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这份合同就对你产生法律约束力。例如,你出具了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写明了代签人的权限、期限等内容,代签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 其次,如果没有授权委托手续,但被代签人事后对代签行为进行了追认,合同同样有效。追认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通过实际行动来表示。比如,虽然代签人一开始没有得到授权就签了合同,但你知道这件事后,积极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这就相当于你认可了代签人的行为,合同就从效力待定状态变成了有效合同。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然而,如果既没有授权委托,事后也没有得到被代签人的追认,那么代签的合同对被代签人不发生效力。这种情况下,代签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还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表见代理的情况。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代签的合同也是有效的。比如,代签人与被代签人之间有特殊关系,或者被代签人曾经有过让代签人处理类似事务的行为,使得相对人有理由认为代签人有代理权。《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民法典下房屋买卖合同由他人代签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授权委托、追认、表见代理等法律规定来判断。在进行房屋买卖等重要交易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最好还是亲自签订合同,如果确实需要他人代签,一定要办理好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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