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和承诺书相矛盾是否有效?


在探讨民法典中合同和承诺书相矛盾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合同和承诺书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或多方就某件事情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而承诺书通常是一方单方面作出的,对特定事项表示承诺和保证的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承诺书如果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当合同和承诺书出现矛盾时,其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承诺书是对合同内容的补充和变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那么承诺书在其变更的范围内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通过承诺书的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变更,那么变更后的内容以承诺书为准。 然而,如果承诺书的作出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仅仅是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那么承诺书可能不能对抗原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此外,如果承诺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那么承诺书本身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判断合同和承诺书的效力时,还需要考虑证据的问题。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双方对合同和承诺书的理解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合同和承诺书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