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现在家里人对这份遗嘱的有效性有争议。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公证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呢?我不太清楚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规则,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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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依据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是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只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不论是否经过公证,都具有法律效力。 判断一份公证遗嘱是否有效,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最后,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公证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认定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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