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存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吗?
我被人骗了一笔钱,但过程中我好像是自愿把钱给对方的。我不太确定这还算不算诈骗,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诈骗罪里存不存在被害人自愿给钱这种情况呢?这种情况又该怎么界定是不是诈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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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罪的判定中,存在被害人看似“自愿”交付财物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诈骗罪的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就是编造一些不存在的事情,“隐瞒真相”则是把真实的情况藏起来不说。 被害人的“自愿”交付财物,实际上并不是基于真实的情况和自己的真实意愿。比如,骗子告诉被害人,投资某个项目能获得超高回报,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把钱投了进去。但实际上这个项目根本不存在或者是个骗局,被害人是因为受到了骗子的欺骗,才做出了“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这种“自愿”是建立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以及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是因为这个诈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如果是,即使表面上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所以,不能仅仅因为被害人有“自愿”的表现,就否定诈骗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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