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愿被诈骗是否构成被害人承诺?
我被人骗了,但其实一开始我是自愿让对方骗我的,现在我有点后悔,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能不能算被害人承诺呀?我不太懂法律,就想搞清楚这种自愿被骗的情况到底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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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被害人承诺”这个法律概念。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对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权益的行为表示同意。通俗来讲,就是被害人自己同意别人对自己做一些原本可能违法的事情。不过,这种承诺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承诺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承诺人对被侵害的权益要有处分权。比如说,对于自己的财产、一些轻微的人身权利等,自己是有处分权的;但像生命权等重大权益,被害人是不能承诺他人侵害的。第二,承诺必须是出于被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是受到胁迫、欺骗或者重大误解而做出的。第三,承诺的时间必须是在行为实施之前或者行为实施过程中。第四,基于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那么,被害人自愿被诈骗是否构成被害人承诺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被害人表面上看起来是自愿的,但诈骗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行为本质上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即使被害人最初有一定的“自愿”成分,但这种“自愿”往往是基于诈骗者的欺骗手段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基于自由意志的承诺。也就是说,这种“自愿”不满足被害人承诺中“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条件。所以,被害人自愿被诈骗的情况,在法律上不构成被害人承诺,诈骗者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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