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适用方式。 首先是附加适用。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或危害性大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另外,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也就是说,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将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不附加主刑的刑罚方法单独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犯罪。比如一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这是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规定来确定是否适用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有不同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执行方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也有相应规则。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有附加适用和独立适用两种,并且在期限、执行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