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旨在弥补环境受损带来的各种损失,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这些方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全面地应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环境损害情况。 首先是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赔偿。简单来说,当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在修复的这段时间内,它原本能为人类提供的各种服务功能,比如森林的空气净化功能、湿地的蓄水防洪功能等,都会受到影响甚至丧失。侵权人需要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例如,一片森林因企业非法砍伐受到损害,在森林修复期间,它无法像以往一样吸收大量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影响了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那么企业就需要对这期间空气净化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是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有些环境损害可能是不可逆转的,会对生态环境功能造成永久性的破坏。比如一些珍稀物种的灭绝、特定地质地貌的破坏等。对于这种永久性的损害,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像一个独特的喀斯特地貌溶洞被破坏,其独特的地质景观和生态系统无法恢复,那么破坏者就需要对这种永久性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进行赔偿。 再者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在确定环境损害的程度、范围以及责任等方面,需要进行专业的调查和鉴定评估,这些都会产生费用。这些费用理应由侵权人承担。比如为了确定一片被污染湖泊的损害程度,需要专业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生态系统评估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就由造成湖泊污染的侵权人来支付。 另外,还有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侵权人有责任采取措施清除造成的污染,并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如果侵权人不履行这些义务,那么相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同样由侵权人承担。比如一家工厂排放污水污染了河流,工厂需要承担清除河水中污染物以及恢复河流生态环境的费用。 最后是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发现环境损害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后,为了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采取的一系列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也由侵权人承担。例如,发现某化工企业有泄漏危险,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封堵和防护,这些措施所花费的费用就应由该化工企业承担。 综上所述,环境损害赔偿方式是多方面的,这些赔偿方式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生态环境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