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采用的方式有哪些?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以下为你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可采用的方式: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方式比较直接,只要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符合上述书写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它的优点是订立方式简单,能充分体现遗嘱人的意愿。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方式适合那些不具备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但需要注意见证人的资格和见证过程的合法性。
打印遗嘱:《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越来越常见,但为保证其有效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 、日。这种方式能更直观地体现遗嘱人的意思,但同样要满足见证等相关要求。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的不确定性较大,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以前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但《民法典》实施后,各遗嘱方式效力平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的优势在于其规范性和证明力较强,经过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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