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没有得到别人的允许,就代表别人去做事情。 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第一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这是指行为人从来就没有获得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例如,张三没有得到李四的任何授权,却对外声称自己是李四的代理人,与王五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李四不追认张三的行为,那么这份合同对李四是没有约束力的。 第二种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这意味着代理人虽然原本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出了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比如,甲公司授权乙去采购100吨钢材,乙却以甲公司的名义采购了150吨钢材。超出授权部分的采购行为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对于超越代理权的部分,如果甲公司不予以追认,那么这多采购的50吨钢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由乙自己承担。 第三种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曾经有代理权,但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举例来说,丙曾经是丁的代理人,代理期限到2025年3月1日截止,然而在3月5日,丙还是以丁的名义与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此时丙的代理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未经丁追认,该租赁合同对丁不发生效力。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了解无权代理的这些表现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当我们遇到可能存在无权代理的情况时,要及时与被代理人进行确认,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自己遭遇了无权代理行为,并且因此遭受了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