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方法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里,管辖权争议指的是不同法院之间就某一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产生分歧。这就好比一场比赛,不同的队伍都觉得自己该在主场比赛,但得有个规则来确定到底在哪比。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行政诉讼管辖权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权规定了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特定的行政案件。这就像是给每个法院划定了一个“地盘”,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案件要对应到相应的“地盘”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方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出现管辖权争议时,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协商解决。相关法院之间先自行沟通、商量。就像两个人有了分歧,先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谈,看看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方式比较温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矛盾激化,节省司法资源。如果法院之间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那就可以按照协商结果来处理案件。 第二种是指定管辖。如果法院之间协商不成,那就得找“老大”来裁决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就像是裁判,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指定某个法院来管辖该案件。 此外,当事人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这就好比运动员对比赛场地有意见,可以提出申诉,然后由裁判来判断申诉是否合理。 总之,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是为了确保每个行政案件都能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管辖权争议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