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税法的纳税对象是均田人家吗?

我在研究古代税法,看到资料说两税法纳税对象是均田人家。但我有点搞不清楚,均田人家在当时的范围界定也不太清晰,我就想知道两税法的纳税对象到底是不是均田人家,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准确法律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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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是唐朝时期一项重要的赋税制度改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两税法的基本概念。两税法是将过去的租庸调以及各项杂税合并为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季征收。 关于两税法的纳税对象,并不是均田人家。在唐朝中期,均田制遭到破坏,土地兼并现象严重,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施。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也就是说,两税法主要以资产和土地为征税依据,不论纳税人是否为均田人家。 依据相关记载,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表明纳税对象包括当地所有居民,不分主户和客户,按照资产多少来确定纳税的等级和税额。不管是拥有大量土地和资产的富户,还是只有少量土地或没有土地的贫户,都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所以,两税法的纳税对象是所有有资产的居民,而不是局限于均田人家。它的实施是为了适应当时土地制度和社会经济的变化,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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