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类可追认的合同是哪些?


在合同法领域,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经过特定的追认行为才能确定其有效与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三大类可追认的合同: 第一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只有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例如,12岁的小明花5000元买了一台电脑,这个购买合同就需要其父母追认才有效。 第二类是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例如,小李没有得到小张的授权,就以小张的名义和小王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就需要小张追认才对其产生效力。 第三类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是指对他人财产没有处分权利却进行处分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比如,小赵擅自将小孙的汽车卖给了小钱,这个买卖合同需要小孙追认才有效。 综上所述,这三大类可追认的合同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相关合同问题时能够正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