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是否可以免除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我是债权人,现在有多个保证人给债务人作担保。我想知道我能不能免除其中某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会不会影响到其他保证人以及我自身的权益。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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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是否可以免除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从债权人权利角度看,债权人似乎可以免除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有放弃自己债权的权利,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其有权作出免除某一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决定。比如在一些简单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基于与某保证人的特殊关系等原因,可能想免除其保证责任。 然而,从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来看,这种免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目前,现行法只规定了主债务人放弃物的担保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但对于债权人放弃一个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时的处理仍是法律空白。 当意思自治和公平正义产生冲突时,需要寻找平衡点。民商事审判工作既要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债权人自由处分权利不能以牺牲公平合理原则为代价。若债权人放弃了其中一个特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当其他连带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无法向该特定保证人要求清偿所承受之份额,使得其联保预期落空,联保之意名存实亡。所以,将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行为确认为无效行为,更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也能体现商事领域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内部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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