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离职,经济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选择离职时,是可以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体而言,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您在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公司就应当支付您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您工作的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这种情况会按一年计算。比如您工作了8个月,同样会按照一年的标准,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要是工作不满六个月,用人单位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工作了3个月,就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假如您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工作了2年,那么经济补偿就是5000×2 = 10000元。 其次,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第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后,逾期仍不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例如,公司拖欠您工资10000元,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那么公司可能需要额外支付5000 - 10000元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