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在别的省办理吗
我和配偶现在在外地工作,因为一些原因打算离婚,但是不想回老家办理手续,想知道能不能直接在我们现在所在的这个省办离婚,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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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在别的省办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是协议离婚,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在别的省办理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明确指出,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如果要进行协议离婚,必须回到夫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涉及到户籍管理等多方面因素,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核实相关信息,保障离婚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 然后是诉讼离婚,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在别的省办理。如果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已满一年以上,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应由原告在向被告提起诉讼时,由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简单来说,就是夫妻都离开原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在某个外省有经常居住地(比如在这个省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和居住的主要场所),那么就可以在这个外省的法院进行离婚诉讼。 总之,协议离婚必须回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诉讼离婚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在别的省通过法院进行。 相关概念: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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