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法的程序法规范是什么?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问题。想了解下破产法里的程序法规范具体是怎样的,比如破产申请要走什么流程,后续的清算、重整等环节又有啥规定,这些规范对我们公司的破产处理会有哪些影响,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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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程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法中的程序法规范,是指在破产过程中,从开始到结束所遵循的一系列法定步骤和规则。这些规范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工作。这一规定来自《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 接下来进入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时,债权人需要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要求。 之后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的决策机构。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一条对此做了规定。 如果企业有重整的可能,还会进入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这些内容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 若企业不具备重整条件或重整失败,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一系列程序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条中有详细规定。 总的来说,破产法的程序法规范贯穿了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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