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这类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了,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直接让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产生。
一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比如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例如,甲误将赝品画作当成真品与乙签订了购买合同,这种情况就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二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在市场上一台电脑正常售价为5000元,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急需电脑且不了解市场行情的情况,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这种合同就可能因显失公平被变更或撤销。
三是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与消费 者签订买卖合同,消费者在发现后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四是胁迫。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甲以伤害乙的家人为威胁,迫使乙签订了一份对乙不利的合同,乙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当合同出现以上情形时,受损害方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如果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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