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大股东却一直拖着不清算。我想申请强制清算,但不知道法院受理的条件有哪些。我该满足什么条件,法院才会受理我的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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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指的是公司在自行清算无法正常开展时,由法院依据相关申请启动的清算程序。这就好比一群人一起经营的生意做不下去了,大家却没办法好好把剩下的东西分清楚,这时候就需要法院来帮忙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形。首先,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也就是说,公司已经到了解散的状态,按照规定应该在一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来处理公司的剩余事务,但公司却没有这么做。比如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后,几个月过去了都没有成立清算组。 其次,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有些公司虽然形式上成立了清算组,但清算组不积极履行职责,清算工作一直停滞不前,这也符合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 最后,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比如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随意处置公司资产,低价贱卖公司的重要设备等,这可能会让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或者让股东的权益受损。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股东等相关权利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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