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司强制清算需要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提起公司强制清算,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定条件: 首先,公司需要出现解散事由。这包含多种情况,比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里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还有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让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没办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其次,存在特定的清算异常情况。也就是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却故意拖延清算进度,又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且这种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按照规定,对于具有上述解散事由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 然后,需要有适格主体向法院提出申请。债权人或股东在满足前面所说的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最后,公司未提出异议。如果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对股东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提出异议,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提出异议,或认为公司根本未发生解散事由,除非申请人能就这些异议事项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或对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否则法院对债权人或股东作为申请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其中明确指出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而出现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这些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