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我和别人谈合作,对方给我发了一个要约,里面规定了有效期。我现在有点犹豫,想知道如果过了这个有效期再作出承诺,这个承诺还有效不?我很担心错过时间合作就黄了,也怕随便承诺会有法律风险,所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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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的民事活动中,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重要步骤。要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而发出的意思表示。比如商家向客户发出一份商品的报价单,表明愿意以某个价格出售商品,这就是一个要约。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客户看到报价单后,回复同意购买,这就是承诺。
那么,承诺是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同时,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这就意味着,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受要约人必须在这个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并且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如果超过了要约的有效期作出承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而不是对原要约的承诺。例如,商家发出的报价单中写明有效期为 10 天,客户在第 15 天才回复同意购买,那么这个回复就不能算作是对 原报价单的承诺,而是客户向商家发出了一个新的购买要约,商家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个新要约。
所以,为了确保合同能够顺利订立,受要约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及时作出承诺。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在有效期内作出决定,也可以与要约人协商延长有效期,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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