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我在一个官司里拿到了执行裁定,但不太清楚它到底什么时候才正式生效。我想知道执行裁定生效得满足啥条件,是法院一作出就生效,还是得有其他的要求呢?弄不明白这个,我心里一直不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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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执行程序中的一些重大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法院给出的解决方案。 关于执行裁定的生效条件,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看。通常情况下,执行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就生效。这是因为送达行为意味着当事人知晓了裁定的内容,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当执行裁定按照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到当事人手中时,裁定就开始生效。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裁定涉及到公告送达,那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定也就生效。这是因为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还有,如果裁定是可以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未上诉的,裁定才生效。比如,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在这个期间内裁定并不立即生效,只有过了这个期限且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被驳回,裁定才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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