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破坏环境资源,导致环境或他人生命健康、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需要承担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这里的自然人就是我们一个个具体的人,单位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且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都可能成为环境刑事责任的主体。 其次是犯罪主观方面,它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环境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比如,企业明知偷排污水会污染环境,仍然这样做,这就是故意;而企业因为管理疏忽,导致环保设备故障,污水泄漏污染环境,就可能属于过失。 再者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环境刑事责任的犯罪客体是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国家、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被犯罪行为侵害,就可能引发环境刑事责任。 最后是犯罪客观方面,它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就是行为人实施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危害环境的行为,比如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等。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环境资源造成的实际损害,如水体污染、土壤破坏等。因果关系则要求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罪名和刑罚,这些规定都与环境刑事责任的客观方面密切相关。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时,才会被认定承担环境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