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遇到个事儿,有人好像莫名得了好处,让我有了损失,我就想弄明白,到底满足啥条件才算是不当得利啊?是只要有人获利有人受损就算吗?还是有其他讲究,想具体了解下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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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一方受利益。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当事人因为某个事情,得到了财产方面的好处。这里的财产利益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积极增加就是财产本来不该增加却增加了,比如收到了不该收的钱;消极增加就是财产本来应该减少却没减少,像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支付。


其次,他方受损失。这意味着因为某个事实,另一方的财产利益总额减少了。损失包括积极损失,也就是财产本来不该减少却减少了,比如无端丢失财物;也包括消极损失,即财产本来应该增加却没增加,例如应得的报酬没拿到。


然后,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他方的损失是因为一方受益导致的,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一方受益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


最后,没有合法依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关键条件。如果不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法的民事行为取得的利益,那就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这样得到的利益就是不正当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相关概念:

财产的积极增加:指财产数量的直接增多,如收到额外的钱款、获得物品等。

财产的消极增加:指应减少的财产未减少,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 。

积极损失:财产实际减少的损失。

消极损失: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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