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确定为不当得利?
我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好像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感觉对方可能是不当得利,但不太确定具体什么时候能认定这种情况。我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形下,就可以明确认定对方是不当得利,相关的判断标准和时间节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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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当这些条件都具备时,就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 首先,一方取得财产利益。这里的利益取得局限于财产方面,不包括精神利益。取得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比如获得了额外的金钱、财物等;也包括债务的消极减少,例如原本应承担的债务莫名其妙地不用承担了。 其次,有他方受损失。这种损失既可以表现为应得到的财产利益减少,比如本来该拿到的工资没拿到;也可以表现为原有的债务增加,例如莫名其妙地多了一笔债务。而且必须是他方存在最终的损失。 再者,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和受损人所损失的利益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受损人的损失是由得利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二者的发生时间不需要同时,范围或表现形式也可以不同。 最后,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如果有合法依据,那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比如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的利益就是合法的,而没有任何依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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