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确定不当得利的时间是多久?

我在生活里遇到个事儿,有人好像得了不该得的利益,让我受损失了。我就想弄明白,从什么时候开始能确定这就是不当得利呢?是我发现的时候,还是有其他时间标准呀?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对确定不当得利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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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确定不当得利的时间涉及不同方面。首先,从构成不当得利的时间点来说,当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致使他方受损失时,不当得利就已然形成。简单来讲,就是有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得了好处,同时让别人遭了损失,这个时候不当得利就产生了。比如,你误把钱转给了别人,对方没有合法理由收下这笔钱,那么从对方收到钱这一刻起,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其次,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时间,一般情况下是三年。这三年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意思就是,当你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并且知道是谁造成的这种不当得利情况时,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不过要注意,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另外,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会中止。还有,如果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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