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的五类消防行政案件是哪些?


在我国,公安机关会对一些消防相关的行政案件进行管辖。消防行政案件,简单来说就是违反消防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而引发的案件,这类案件会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管辖的五类消防行政案件通常如下: 第一类是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案件。比如有些商家为了节省成本,没有按照规定的安全条件储存烟花爆竹,这就属于这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类是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例如有人携带汽油乘坐公交车,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类是谎报火警的案件。有些人可能出于恶作剧等原因拨打119谎报火警,这会严重浪费公共资源,影响真正需要救援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谎报火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类是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案件。当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消防车、消防艇需要迅速到达现场进行救援,如果有人故意设置障碍阻碍其通行,会延误救援时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类是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消防检查等工作时,有些人可能不配合甚至阻碍他们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相应处罚。 总之,了解这些案件类型有助于我们增强消防法律意识,共同维护消防安全和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