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地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


违法征地是指没有合法征收用地手续、批准手续或违反批准文件的要求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法征地情形: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若相关部门或个人在未获得合法的用地批准许可文件,或者在施行用地批准程序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比如通过欺骗、造假的手法获取用地许可手续,从而占用土地用于建设活动,就属于违法征地。例如,某位村民原先已拥有宅基地,却与村干部串通,故意隐匿事实,伪造无宅基地证明,骗取新宅基地审批。 **超量或超范围占用土地**: - **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少批多占)**:一些行政机关为达到少批多占的目的,先向有权机关报批一部分土地,待批准后超越批准范围多占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不按照批准用地的位置及范围占用土地**:在征地过程中,若因事项变更导致实际需要的土地与当初审批的土地范围不同,政府机关未进行重新报批,直接征收批准范围外的土地,也属于违法占地。 **拒不归还或不按规定使用土地**: - **依法收回土地拒不归还**: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等情况,都属于违法征地行为。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没有按照批准文件中规定的土地用途来使用土地,比如批准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被用于建设工厂,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这些行为同样属于违法征地范畴。 相关法律依据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