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生效力的承诺是怎样的?


在法律中,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然而,并非所有的承诺都能产生法律效力。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不发生效力的承诺的几种情况。 首先,承诺超期到达要约人时,通常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这个承诺一般就不生效了,不过要是要约人表示认可这个超期的承诺,那它就还是有效的。 其次,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时,可能构成新要约,原承诺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简单来说,如果承诺对要约里的关键内容进行了更改,那就不能算原来的承诺有效了,而是变成了一个新的要约。 再者,如果承诺是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该承诺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承诺,受欺诈或受胁迫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一旦撤销,承诺就不发生效力了。 另外,承诺作出的方式不符合要约要求时,也可能导致承诺不发生效力。要约通常会规定承诺的方式,受要约人应按照规定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方式,要约人可以拒绝接受该承诺,从而使承诺不生效。 总之,判断一个承诺是否发生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且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