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核安全法规定属于核设施的有哪些?
我想了解一下我国核安全法里对核设施的规定。因为最近接触到一些和核能相关的项目,不确定哪些算是核安全法里规定的核设施,希望能弄清楚具体范围,避免在项目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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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对核设施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通俗理解一下什么是核设施。核设施就是那些和核能利用密切相关,具有一定核安全风险的设施。 该法所称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对于核动力厂,就像常见的核电厂,它通过核反应堆来产生能量,为社会提供电力。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比如研究堆,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帮助科学家们探索核能的更多应用和特性。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它们负责核燃料的整个生命周期。从生产制造核燃料,到对其进行加工处理,再到安全地贮存起来,以及对使用过的核燃料进行后处理。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其作用是对在核能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处理和妥善处置,以确保环境和公众的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对核设施的严格定义和管理,正是保障核安全、推动核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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