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规定有哪些内容?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的时候,对方发了一个文件说是要约。我不太懂这方面,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要约的规定都有哪些内容,比如要约是怎么构成的,发出去之后能不能撤回之类的,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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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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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在法律上是订立合同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被称为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一方则是受要约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要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内容要具体确定。这意味着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像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个要约,说要以五千元的价格卖给乙一台笔记本电脑,这就有了明确的标的(笔记本电脑)和价款(五千元),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一旦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就要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要约生效的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民法典》也有相应的条文。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当出现一些情况时,要约还会失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这里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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