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哪些项目?


人保交强险的免责条款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是绝对免责的情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这里所说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比如没有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等情况。醉酒驾驶则是指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就是车辆在被盗抢后,盗抢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这显然是一种恶意行为,保险公司自然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相对免责的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是受害人自己故意去制造事故,想骗取保险赔偿,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会赔的。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比如被保险人自己车上的物品损坏等,交强险是不管的。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这些间接损失一般都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比如双方因为事故赔偿问题打官司,产生的诉讼费用等,交强险是不负责赔偿的。 了解人保交强险的免责条款项目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才能清楚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