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是什么?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它是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而制定的法规。 自然保护区,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为了保护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而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 条例中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做了规定。只要具备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等条件之一的,就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建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需要按照相应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进行。比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要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最后报国务院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管理机构的职责。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需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同时,条例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活动进行了限制。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是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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