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七不准是什么?


“看守所对在押人员七不准”是规范看守所管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七不准的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不准打骂、体罚、虐待或者侮辱在押人员。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安全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打骂、体罚、虐待或者侮辱在押人员显然违背了这一管理原则和保障权益的要求。 第二,不准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或者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通电话。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通讯和会见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私自传递物品、安排会见或通电话会破坏监管秩序,可能导致串供等影响案件侦查、审判的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不准让在押人员管理其他在押人员。让在押人员管理其他在押人员容易导致监管失控,可能出现以强凌弱、欺压其他在押人员等情况,不利于保障所有在押人员的安全和权益。看守所应当由专门的监管人员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不准克扣、挪用、侵吞在押人员的给养费。在押人员的给养费是用于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费用,包括饮食、住宿等方面。克扣、挪用、侵吞这些费用会严重影响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在押人员的这一权益。 第五,不准在在押人员中开展“狱侦耳目”工作。“狱侦耳目”工作可能会破坏在押人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引发矛盾和冲突,不利于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和在押人员的改造。看守所应当通过合法、规范的管理手段来维护秩序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不准擅自使用在押人员为看守所从事劳务活动。虽然在一定情况下,经批准可以组织在押人员进行适当的劳动,但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合理的原则。擅自使用在押人员从事劳务活动可能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第七,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看守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案件的正常侦查、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违反这一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