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看守所里家人何时可以会见?


人在看守所里,家人会见的时间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是刑事拘留阶段,如果处于侦查期间,家属是不能与被拘留者见面的,只有辩护律师能够进行会见。这是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情况还在调查中,为了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串供等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发生,所以限制家属会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家属会见,但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批准,一般每月1至2次,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可以与其家属会见,不过会见的具体时间和次数等规定,会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法院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 等到判决生效之后,家属就可以按照看守所规定的时间进行探望。通常来讲,每个月可以安排一到两次会面,每次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并且每次参与会面的人数严格限制为不超过三人。 这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如果是行政拘留期间,根据法律规范,家属具备随时进行探视面见的权利,但具体情况可能由于地区差异而有所区别。 另外,如果涉及到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近亲的探视面见请求,就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在整个探视过程中,必须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督,严禁讨论案件内容,禁止使用似懂非懂的言语交流,同时,也禁止私自递送物品。 不同地区、不同看守所的具体会见规定可能会存在差异,建议家属提前向被羁押人员所在的看守所咨询了解详细情况,以便顺利进行探视。 相关概念: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侦查阶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进行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审判阶段: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阶段,包括一审、二审等不同程序。





